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5〕ZD4号​)

来源: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1-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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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利川市宏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5NL06J

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理智坳良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理智小学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彭梦娇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一是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对车牌号为鄂Q04***、鄂QV9***等2683辆次机动车进行OBD检测时,使用OBD作弊装置干扰检测;二是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在对车牌号为鄂QL3***、鄂Q2L***等121辆次柴油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存在明显可见烟度。最终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803份,合计环检收费294160元,扣除增值税1%后,实际违法所得291218.4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第4.2.3.2条:“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第C.2.2条第一款:“通过OBD 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 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 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第C.3.3条第一款:“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 诊断仪,OBD 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要求。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5〕ZD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陈述申辩事由:1.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2.2025年5月19日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后,湖北省内其他地市相同类型的案件适用的是《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

经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并讨论,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的条件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虽不属于上述范畴,但鉴于省内同类案件普遍参照2021版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为体现执法公正原则并落实有利于当事人的精神,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精神,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次处罚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量,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万壹仟贰佰壹拾捌点肆元(小写:¥291218.40元)。

缴款方式:根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借系统自动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等方式缴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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