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巴东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则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8HD99X
地址:巴东县溪丘湾乡石羊山村4组
我局巴东县分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配套建设了三级沉淀池处理生产废水,但未保障其正常运行。2025年9月15日至17日期间,未及时对沉淀池进行清理,致使部分罐车清洗废水从沉淀池溢出并通过厂区雨水排口排放至外环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5〕BD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的共性裁量基准表和具体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表22《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圆整(136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根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借系统自动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开具电子发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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