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丰通驰机动车车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茂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F2CNE2Q
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新田沟村九组
我局咸丰县分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024年6月4日对车牌为鄂Q2A1**的柴油车、2024年6月20日对车牌为鄂Q311**的柴油车、2024年9月26日对车牌为湘C598**的柴油车、2024年12月26日对车牌为鄂Q39318的柴油车进行检验检测时,被检车辆出现明显冒黑烟情况,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为“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
上述出具的4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环检费用105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5〕XF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四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量,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小写:¥105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根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借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等方式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恩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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