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恩施市牧泽丰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ELXD8R96
住 所:恩施市太阳河乡茅湖淌村南坡组6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以来对你公司位于恩施市太阳河乡茅湖淌村南坡组6号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正常使用养殖粪污处理设施,2025年10月中旬以来,3次利用水泵和软管将储粪池的粪污直接抽排至外环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6〕ES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的共性裁量基准表和具体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表117《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量,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贰拾元整(小写:¥882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缴纳罚款。地址: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大观园社区大桥路84号303办公室,联系电话189****88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恩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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