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巴东乾园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7EWWEK7H
我局巴东县分局于2026年3月8日以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生猪1600头,配套建设有化粪池等设施处理养殖粪污,但未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026年1月25日,使用水泵将化粪池中的部分粪污抽排至农田,后溢流至周边堰塘。2026年3月7日,使用水泵将堰塘内粪污抽排至山水沟,排入外环境。2026年4月11日,使用水泵将化粪池中的部分粪污抽排至蓄水池,后渗漏至外环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2026年6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6〕BD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的共性裁量基准表和具体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表117《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量,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肆佰陆拾元整(2046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根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借系统自动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开具电子发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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