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华健硒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799104B
我局建始县分局于2026年5月28日以来对你公司硒都黑优质猪新品种选育及产业配套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存栏生猪2000头,未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规范利用处置,2026年5月28日,你公司利用吸粪车从粪污中转池中将畜禽养殖粪污抽出,随意倾倒在公路边山林内,造成环境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6〕JS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的共性裁量基准表和具体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表“表84 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元整(32100.00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根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借系统自动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开具电子发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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