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住有所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州直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租赁和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州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租赁资格的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运营方式和运营主体,并指导和监督其运营行为。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申请、审核、配租、退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可供房源后,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可在报纸或媒体网站发布公告,启动报名登记。
第六条 州直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无房职工。
第七条 申租人对象范围:
(一)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或聘用一年以上职工;
(二)自外地或各县市调入州直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三)中央、省垂直及州直企事业单位聘用一年以上职工。
第八条 申租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应在恩施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无任何形式房产。无房产包括无商品住宅、商业用房、房改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城区规划范围内自建私房等所有形式的房产。
第九条 申租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应未享受国家住房政策,即未享受房改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纳入(民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残联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失独家庭、退休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州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州城范围内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均可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员、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申请的,视为共同申请。
单独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作为单独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或外地来恩施州城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独人员申请。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三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须持以下资料,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个人及配偶身份证及婚姻情况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提供聘用合同或单位证明,以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缴交记录;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按照对象自主申报、所在单位初审、保障中心复审、州住建委最终核定的责任体系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为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核准。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内容:
(一)职工身份情况。有人事编制的提交编制部门查询记录,劳务聘用的提供单位证明或聘用合同,其身份应由所在单位最终签字认可。
(二)住房情况,提供由本地房屋登记部门房产查询记录。
(三)符合本细则第11条的规定优先保障范围的,由申请人自主提供相应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须由相应颁发单位签字确认。
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租赁资格进行初审,其余各项审查应由具体经手审查人签字确认。资格审核签字人对租赁期的申请人实际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的身份、住房、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最终核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在网站、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上须注明申请人或家庭的主要申请信息,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后仍未领取资格证明或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租赁资格。持有《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州住建等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视物价水平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使用租金时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投资。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公开摇号选房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结合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新增持有《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申请对象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并在州住建委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进入轮候名册的申请人,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报告。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轮候的申请人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州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由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租赁方案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选房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原件,到公告指定地点登记,并按照不同房型种类和轮候顺序进行选房。选房工作由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选房后须填写选房登记表,由本人签字后,交给管理人员登记,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进入轮候名册但未进入选房序列的申请人,其轮候顺序保持不变。因申请人原因退出选房或轮候的,其符合资格的共同申请人有权保留申请人的轮候序号。
第二十七条 具有租赁资格的单独申请人也可以在登记时向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采取多人合租方式参加选房,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序号作废,以申请人的轮候序号为唯一序号参与选房。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而未能租赁住房的,其原有轮候序号予以保留。
第二十九条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在选房结束后,将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并在住建委网站或其他媒体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发放配租通知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领取配租通知书后15日内,应与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已登记参加选房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资格,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轮候名册所有申请人之后。
(一)因各种原因两次放弃选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三)参加选房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选定住房的;
(四)已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州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新就业职工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其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时限,也不得超过就业年限限制。
第三十三条 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共同居住人员;
(十)其他约定。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人均租赁面积,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十七条 承租期间,不得随意增加共同申请人,若需增加或变更的按照申请租赁程序执行。如有共同申请人退出租赁的,由申请人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变更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再具有租赁资格或自愿终止租赁的,具有租赁资格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一定金额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押金由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确定,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使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押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续租则须补齐。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第四十一条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按照合同中签署的协助管理责任承诺可从其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申报。无正当理由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日期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后起算。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不再符合租赁资格,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后经查属实的;
(二)获得资格后购买任何形式房产的;
(三)转租、出借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七)不再在州直单位工作或在本城区常住的;
(八)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的。
涉及以上条款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为恶劣的5年内不得申请。并将其列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1个月过渡期。
(三)承租人达到退租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外仍未退出的,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1、因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合同终止且1个月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租赁的,其延长期租金按标准的200%收取。
2、合同期满后续租时不再符合资格的,合同终止且1个月过渡期满后,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外,并收取违约罚金(违约期租金总额的30%)。
3、恶意违约经告知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房卡或指纹进户管理,凡到期拒不缴交租金或拒不腾退住房,经核实和管理部门批准对住房防盗进户门进行封锁,待处理结束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建立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和个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管理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五十一条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租赁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五十二条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检查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市场标准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程序中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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