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59538/2022-3748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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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州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政采贷”),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现就“政采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采购人要按照《恩施州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金组发〔2020〕1号)要求,积极配合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金融机构和提出融资申请的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约定锁定付款账户,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三方协议约定账户付款。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金融机构、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全力支持并配合。
二、换挡提速,压缩政府采购时限
鼓励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信息公开,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恩施州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
四、加强督导,做好推广指导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指导采购单位做好“政采贷”业务配合工作,为供应商融资提供最大便利。
恩施州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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