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利川市机关综合大院、行政服务中心、文化传媒中心(广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利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0-26 10: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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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利川市机关综合大院、行政服务中心、文化传媒中心(广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恩施州博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滨江北路时代开元写字楼A塔803

被投诉人:利川市机关事业服务中心\利川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利川市龙船大道49号\利川市南环大道东路3号—-福仁佳苑二楼

三、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3日,我局正式受理了恩施州博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利川市机关综合大院、行政服务中心、文化传媒中心(广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SLC-202209ZC-001-1的投诉后,及时成立了审查小组,向被投诉人下达了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投诉答复函,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信息化举措和运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我公司按要求提供了系统软件运行界面截图。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核实恢复我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权利唯一请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信息化举措和运用”的要求,投标企业已采用智能物业管理软件进行物业管理并提供了加盖鲜章的系统软件运行界面截图,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了明确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川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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