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恩施市中心医院监控整改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恩施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一巷11号
被投诉人:恩施市中心医院
地址:恩施市航空大道234号
相关供应商1:恩施州启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12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1月6日针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月17日进行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月7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具体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就质疑事项进行具体答复;2.被投诉人未告知投诉人部分成立的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及应当扣减的中标人评分分数,且未在质疑成立的基础上根据评分结果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因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一并予以审查:
1.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仅回答了“质疑事项有部分是成立的”,缺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2.所涉的相关供应商产品参数存在三处负偏离情形,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技术评分进行扣除;
3.本机关在原评标委员会协助下,对其他所有供应商技术参数进行了核实,未发现其他负偏离情形,其他两家供应商得分未发生变化。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且关联的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未按规定进行质疑答复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原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评审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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