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湖北省2023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咸丰县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园国际商务大厦1栋B座14层19号
被投诉人:1.咸丰县农业农村局;2.湖北贸木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咸丰县楚蜀大道186号;2.咸丰县楚蜀大道47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湖北省2023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咸丰县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XFX-202311-FS016)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中“三、评标程序及标准”部分关于“技术评议(50分)”中“产品质量”第3条“核心设备具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性诱挥散芯农药登记证的得3分,没有得0分”存在明显的错误。
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中“三、评标程序及标准”部分关于“技术评议(50分)”中“产品质量”第4条“核心设备制造商技术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本项满分5分”,存在明显的歧义,具有很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同时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严重损害我方利益。
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中“三、评标程序及标准”部分关于“技术评议(50分)”中“核心技术”部分“1、病虫害物联网管理系统具备标准化数据输出接口,支持与省级平台、国家级《农作物重太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层面对接的得5分。2、可通过中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对整套所采购系统运行进行演示。演示内容如下:能通过中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一全国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访问农林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农林生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孢子信息自动捕捉培养系统、虫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本项得5分。3、物联网设备需与湖北省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中心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本项得5分”,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具有排他性,具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事实存在。同时,采购人未在采购文件中完整、明确地提出采购需求,不便于供应商予以响应,另一方面,也不便于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作出评价。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投诉人投诉事项所依附的招标文件已失去法律效力,即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丰县财政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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