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智慧数字就业平台终端一体化建设及服务采购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鸿瑞铭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蔡桥街道同辉南路256号
被投诉人:恩施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湖北金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松树坪还建小区二栋,恩施市三河小区6栋602室
相关供应商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地 址:恩施市金龙大道和谐北路恩施联通公司新大楼综合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主张本项目中标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便携式计算机”,而中标产品制造商不具备强制性产品生产资质,中标产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于11月17日正式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经审查,本项目中标产品为固定安装、需接入交流电使用的中型设备,不可随身携带或移动,在物理属性(尺寸、重量、结构)和功能属性(续航、连接性、场景适应性)上均不具备支持使用者在预期移动场景中,以较低的负担进行携带、收纳和便捷使用的综合能力,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便携式计算机(0902)”关于“以便携性为特点,具有输入输出设备、电池模块的微型计算系统”的界定,属于利用物联网系统为特定行业终端设备而设计的轻量级配置,而非通用计算机,不属于“便携式计算机”范畴。基于上述认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不再调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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