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施州财函〔2020〕260号)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11:3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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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称:宣恩百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椒园镇三河沟村6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3YY40H

当事人类型: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的恩施州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于2020年5月20日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其中,第一包经济物种鱼种采购预算金额为106.25万元,第二包濒危物种(大鲵)采购预算金额为40万元。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推荐宣恩百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州农业农村局后在核实你公司《湖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件时,发现你公司在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湖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嫌造假,于5月27日向本机关报送相关调查报告。

本机关随即通知你公司向州财政局提供其《湖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你公司因原件遗失,仅向本机关提供《湖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你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与你公司参与该项目谈判时所提供的复印件一样。本机关于6月2日赴宣恩县水利局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你公司在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湖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的生产品种与发证机关宣恩县水利局提供的说明材料中的生产品种不一致,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2020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就拟处罚事项提出异议。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731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731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42001728608058001226)。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财政厅或者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执法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责任编辑: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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