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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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459538/2025-20959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5〕17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1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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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继续执行765元/人·月(9180元/人·年)标准。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570元/人·月(6840元/人·年)提高到575元/人·月(6900元/人·年)。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535元/人·月(642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630元/人·月(1956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635元/人·月(7620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878元/人·月(34536元/人·年)提高到2995元/人·月(3594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24000元/人·年)。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140元/人·月(13680/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92/人·月(4704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240元/人·月(14880/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492/人·月(5904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624元/人·月(31488元/人·年)提高到2748元/人·月(3297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24000元/人·年)。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标准。

(二)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执行2448元/人·月(29376元/人·年)标准。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继续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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