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59538/2022-403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办发〔2022〕47号 |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2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突破性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创建“无证明地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目标
全州政务服务中,凡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或者通过部门核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可以替代的证明,不再要求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免证办事”“一码通行”成为常态,实现“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和“法有规定无需提交”的“无证明地区”建设目标。(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无证明地区”中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所称“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予以保留。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清理。严格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以依申请事项为依据,清理现有证明事项底数,明确证明设定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坚决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明确申请人免提交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州级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实施该事项的州直部门负责,各县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索要方和开具方入手,深入办事窗口和村(社区)调查走访,查阅证明台账,全面掌握证明事项实际开具情况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级实施部门要制定证明事项清理清单,逐项列明证明事项名称、开具单位、设定依据、保留理由、办理方式、相关部门意见等,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编制本级各实施部门办事项目《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证明事项保留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级实施部门要在办事窗口和服务场所公布证明事项取消、保留和免提交清单,更新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同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以前;牵头单位: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二)推进信息共享。以便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导向,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支撑作用,加强与智慧城市建设、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衔接,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息系统,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力争建成全州统一的“无证明地区”查询核验系统。建立全州证明事项部门协查工作机制,需要协助查询证明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协助查询。充分发挥“数据共享平台”等现有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部门间信息协查,最大限度实现共享信息互认。(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以前;牵头单位:州大数据中心、州政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三)明确工作规范。要加强对证明事项业务办理的分类指导,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免提交证明事项的,实施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明确以信息共享、部门协查或者上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的事项,申请人自愿提交证明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接收其材料并办理。对申请人到恩施州外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开具证明的,有关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以前;牵头单位:州政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四)强化失信惩戒。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通过事前查询信用报告、事后失信联合惩戒等方式,强化对承诺制申请事项的全流程监管。申请人应当对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撤销审批决定,将申请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五)推行容错免责。建立免提交证明事项办理容错免责工作制度,因申请人承诺不实而导致办理的事项造成负面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对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州纪委监委机关、州政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六)建立投诉机制。利用现有监督窗口和恩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对创建“无证明地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证明事项取消后仍向申请人索要,或者擅自增设证明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协查信息的,以及有其他影响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的情形,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违规索要证明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州政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州创建“无证明地区”工作领导小组,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州直有关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本部门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要比照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无证明地区”创建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评。开展“无证明地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州直部门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防范行政机关以取消证明为由放松行政监管职责。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无证明地区”创建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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