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1459538/2023-23545 主题分类 水利;水资源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函〔2023〕15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单位: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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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恩施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3〕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州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通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省重点清单流域。

范围:长江干流、清江、三峡水库(鳊鱼溪、小溪河、万福河、沿渡河、东瀼河、官渡口河)、阿蓬江(唐崖河)、酉水、溇水。

任务:长江干流、清江2023年底前完成95%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其他河流2023年底前完成排查、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溯源和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二)州重点清单流域。

范围:马水河、广润河、抱龙河、野三河、冷水河、忠建河、磨刀溪、郁江、长滩河(梅子水)。

任务:2025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

(三)其他流域

范围:除省、州重点清单流域外的其他流域。

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排查任务。

三、排查整治

(一)深入排查溯源。

1.全面深入排查。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组织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全面摸排,掌握各类排污口分布、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以及可能存在暗管等重点区域和国、省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异常或超标的区域实施攻坚排查,形成完整的排污口现场排查数据和影像资料。(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为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开展水质监测。参照《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摸清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为精准整治提供科学支撑。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查清污水状况。监测中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应作为溯源、整治重点。(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3.深入溯源分析。组织对排污口逐一实施溯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采用实地踏勘、现场问询、资料查询、工程机械、科技勘测、标识物示踪等技术手段,结合排污口周边区域工业企业布局、生产以及排污情况,农业生产模式、方式、产出作物情况以及人口分布,地形地貌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排污口类别、污水来源、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责任主体、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及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

4.分类命名编码。依据《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统一分类、命名、编码,建立“一口一档”。排污口主要分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四类,各县市可根据实际细化排污口分类。(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5.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涉及跨县市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州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分类整治。

1.制定整治方案。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分类编码完成后,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各县市于1个月内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整治方案应明确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整治要求、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完成时限以及具体措施等。(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科学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流域截污治污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强化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应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工作严禁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严禁随意合并以及封堵城镇雨洪排口。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进行处理,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

3.推进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建设,规范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安装在线计量和监管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公开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调度销号。建立排污口整治调度机制和销号制度,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调度整治进度,精准掌握整治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督办。相关职能部门依责加强排污口整治工作督办和验收销号,确保整治进度和效果达到要求。(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监督管理

(一)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防洪等规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及各类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受纳水体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不达标的水体,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核。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分级审核权限,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和“一网通办”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排污口设置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监管执法。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进行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州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每年选取2—3个县市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依责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信息平台。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各县市要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指挥部要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调度和督促指导。充分发挥州长江办、州河湖长办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作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2023年5月底前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要加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力度,将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并在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加大投入,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强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责加强工业企业排污口监督指导,住建部门依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监督指导,水利部门依责加强灌区排口、沟渠、排干、涵闸泵站排口等监督指导,农业农村部门依责加强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田退水排口监督指导,交通运输部门依责加强码头港口排污口监督指导,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已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滞后、弄虚作假和监督管理工作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公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恩施州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清单

2.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附件1

恩施州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清单

序号

河流、湖库名称

涉及县市

工作任务及时间节点

1

阿蓬江(唐崖河)

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

1.2023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命名编码工作,建立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完成已排查排污口80%的溯源工作、30%的整治任务;

2.2024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和70%的整治任务;

3.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任务。

2

酉水

宣恩县、来凤县

3

溇水

鹤峰县

4

三峡

水库

鳊鱼溪

巴东县

5

小溪河

巴东县

6

万福河

巴东县

7

沿渡河

巴东县

8

东瀼河

巴东县

9

官渡口河

巴东县

10

马水河

建始县、恩施市

1.2025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排查任务;

2.2025年底前,完成80%的溯源工作、30%的整治任务。

11

广润河

建始县

12

抱龙河

建始县

13

野三河

建始县、巴东县

14

冷水河

恩施市、宣恩县、咸丰县

15

忠建河

宣恩县、咸丰县

16

磨刀溪

利川市

17

郁江

利川市

18

长滩河(梅子水)

利川市

19

其他流域

全州所有县市

2025年底前完成排查任务。


附件2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整    治    要    求

总体要求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

3.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工业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或备案。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

3.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标准顺序为: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4.雨洪排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他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工业及其他各类

园区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

园区污水处理厂

雨洪排口

城镇污水

处理厂

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排污口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农业排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

排污口

1.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尽可能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

4.排污口执行标准:畜禽养殖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产养殖采用国家相关标准。

规模化水产养殖

排污口

其他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符合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的,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将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污水、含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对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设施。

4.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他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其他排口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

排污口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规模以下水产

养殖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

散排口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排污口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执行标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

散排口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责任编辑:王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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