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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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459538/2023-290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3〕18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态化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文单位:恩施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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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提高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率,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法院“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常态化、制度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降低破产成本、压缩破产时间和尽最大努力挽救困境企业为核心,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款申报、资产处置、金融支持、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助力建设“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清理“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测相关企业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执行局对2年以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建立台账,对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进行预警,按年度汇总报送至州政府、州法院,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召集人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定解决方案,引导企业“有病早治”,避免贻误最佳拯救时机。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定期通报清理“僵尸企业”和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编发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二)健全分类处置机制。对前述陷入困境的企业,建立档案清单和问题清单,综合考虑企业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市场前景、危机原因等因素,按可以挽救、不能挽救分类施策、差异化处置。法院对执行中发现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要及时提交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可以挽救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启动帮扶程序;确实无法挽救的,应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对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企业,如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由管理人拟定方案后,报法院召集联席会议,与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处置方案;对竞争力低下、产能过剩、无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以及通过重整(包括和解,下同)仍挽救不了的企业,引导其通过破产清算,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三)构建联合处置机制。州政府相关部门和州法院联动协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发挥作用,服务于破产处置大局。政府建立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机制,加强对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涉及债权人众多、维稳难度大、政府监管审批事项较多的破产案件,原则上应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清算组。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招商引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信访维稳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经联席会议确定处置意见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如因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或严重阻碍破产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建立降低成本机制。在诉讼案件中,确有困难的涉案企业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可以准许;当事人因撤诉而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予准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鉴定、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费用,确保上述费用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全省最优。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申请免交破产申请费,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的,应予准许;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时,应当将报酬方案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管理人报酬与绩效挂钩的机制。

(五)创新破产审判机制。进一步探索集中管辖和集约化审理机制,整合审判资源,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强化专业化建设,州司法局、州财政局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选聘6—8名具备破产、财会知识的人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到州法院参与破产处置工作。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一是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二是可以指定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或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担任管理人,对清算组通过公开竞聘在法院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的中介机构,可以直接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三是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提升管理人指定的适格性和认可度。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

(六)建立金融帮扶机制。对于缺乏资金、市场前景尚好的破产企业,由恩施银保监分局牵头协调债权银行制定帮扶措施进行帮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重整企业以共益债务的形式提供融资支持,为破产财产的拍卖成交提供融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

(七)完善费用保障机制。按照《恩施州州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范使用州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企业案件费用等。有现实需要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扩大资金池和使用范围,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援助基金或运用各类融投资平台,为有可能重整的破产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提高重整成功率。

(八)建立履职保障机制。金融机构对管理人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法律文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接管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注销、账户信息查询等履行职务行为提供便利。进一步提升管理人依法查询破产企业信息的便利度,允许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九)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和解)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围绕企业破产处置重点难点问题,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破产处置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协同做好破产案件处置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制度化、常态化。重大破产案件,当地县市政府应当成立工作专班,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相关问题。涉及多个县市的,州直相关部门应当派员参与工作专班。

(二)完善工作规则,形成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州法院,由州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文由州法院代章,州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政策文件、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办公室可采取《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向各成员单位联系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系人,联系人为联动机制办公室成员,对具体案件办理、政策协调处置等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工作进展。

(三)加强跟踪督办,精准问责。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反馈。对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转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为大局担当作为而受到诬告陷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保护。

附件:恩施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附件

恩施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一、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州法院院长担任召集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单位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由州法院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破产案件具体问题。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意见存在较大差异,但属于破产处置中系统性或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或文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经相关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联合发文。

二、成员单位职责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州政府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招商促进中心、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民政局、州地方金融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州应急局、州信访局、州政务局、州林业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旅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恩施海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档案馆、州工商联、国网恩施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处理的问题,督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州法院:配合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召集联席会议,统筹汇总提出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需要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督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监测被执行企业信息,对2年以上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进行风险预警并分类处置;探索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定期通报破产审判重要情况,编发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三)州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法院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四)州公安局: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维护稳定工作;会同法院、检察院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及时查处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支持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的相关信息;依法处理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五)州发改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支持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指导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申请发改部门相关政策扶持。

(六)州经信局:建立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对民营企业进行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损害生态环境等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负责协调落实主管行业相关破产重整企业的财税奖励、贷款贴息、土地办证等政策支持;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七)州政府国资委:负责州出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风险预警、分类处置,及破产处置中的维稳、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等工作;重要企业破产处置中,成立清算组,加强对破产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落实主管行业相关破产重整企业的财税奖励、贷款贴息、土地办证等政策支持;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八)州商务局:做好主管行业相关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主管行业相关破产重整企业的财税奖励、贷款贴息、土地办证等政策支持;积极支持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九)州招商促进中心:做好破产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资产重组列入招商引资、鼓励扩大投资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二次招商项目,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协调落实破产重整企业享受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对重点重整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相关政策。

(十)州司法局:为州政府涉及破产事务重大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对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协助州法院加强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一)州财政局:按照《恩施州州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及时拨付资金,规范财政资金使用,配合州法院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援助基金,为有可能重整的破产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提高重整成功率。

(十二)州税务局:积极落实破产企业的税收缓减免政策,特别是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交易实施税费缓减免等政策支持;宣传破产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接受清偿;在办理财产过户时,应当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处理,不因税款是否实际受偿影响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积极推动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的税务变更政策,对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企业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解除对企业的查封等保全措施等;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三)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依法对破产企业的土地进行收储或转让、变更、规划许可,并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预告、抵押、查(解)封、注销、变更、首次登记等手续;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四)州住建局: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风险进行监测、预警,提出分类处置建议;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有关城乡建设和房屋交易等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做好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合同变更撤销、资金监管、房屋交易、消防、人防、节能等事项;引导相关企业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水费、燃气费等费用,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依法受偿;协调解决在破产过程中,破产企业及其管理人正常使用自来水、天然气的相关问题,确保企业破产程序及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恢复运营的顺利推进;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五)州人社局:积极参与和协调处理破产企业中职工身份确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缴纳、企业职工再就业、企业职工失业待遇、社会保险减免缓及欠费申报后续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等相关问题;研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破产重整企业吸纳危困企业原有职工;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六)州市场监管局:监测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定期通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名单;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资料便捷办理破产企业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公司登记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生产经营许可及其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许可、登记事宜;根据管理人或重整企业的申请,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七)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保手续,监督指导管理人、破产企业解决企业破产出清、重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用足政策支持管理人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八)州民政局:依法依规对州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管理,支持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工作;对极度困难的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等依法实施救助;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九)州地方金融局:配合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协调债权银行对破产重整企业进行金融帮扶;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

(二十)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重整企业信用重建政策,支持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凭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协议的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说明,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情况;出台相关措施,便利管理人履职,协调各银行支持管理人开设银行账户、查询破产企业账户、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等业务。

(二十一)恩施银保监分局: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障合法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寻求“最优解”,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破产企业账户交易监测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二十二)州应急局: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管理人或破产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州信访局: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对涉及破产的信访事项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做好政策解读、释明和维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做到矛盾不上交。

(二十四)州政务局:协调行政审批实施主体落实涉及破产企业行政审批简易政策以及协调其加大对破产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支持力度;协调推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法院“点对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加强数字化应用,实现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数据信息的共享对接,便利法院、管理人查询企业信息、企业资产、企业管理人员信息。

(二十五)州林业局: 做好主管行业相关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工作;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二十六)州交通运输局: 做好主管行业相关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工作;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二十七)州水利湖泊局: 做好主管行业相关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工作;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二十八)州农业农村局: 做好主管行业相关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工作;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二十九)州文旅局: 做好主管行业相关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工作;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三十)州卫生健康委: 做好主管行业相关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工作;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三十一)州医保局: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三十二)恩施海关: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三十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参与招投标。

(三十四)州档案馆:解决破产企业档案资料保管问题,州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在破产企业档案资料规范整理并实现数字化加工后,将档案实体和档案数据移交给州档案馆保管。

(三十五)州工商联:宣传、引导具备破产原因的困境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对相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三十六)国网恩施供电公司:对于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电费,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依法受偿;解决在破产过程中,破产企业及管理人正常使用电力的相关问题,确保企业破产程序及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恢复运营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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