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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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459538/2023-4867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3〕28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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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恩施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专家组

2.3  救援队伍

2.4  现场救援转运机构

2.5  医疗救治机构

2.6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2.7  采供血机构

2.8  精神卫生机构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响应

3.2  现场处置

3.3  医疗救治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3.5  信息报告与发布

3.6  应急终止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4.2  急救机构

4.3  物资储备

4.4  交通与通信保障

4.5  经费保障

4.6  其他保障

4.7  培训演练

4.8  公众参与

5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全州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辖区内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坚持分级负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有序配合的医疗卫生救援机制。

坚持平战结合。依据法律法规和科学规律,规范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坚持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和培训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运转。

坚持公众参与。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州委统一领导下,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行政领导,州、县卫生健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州级层面,当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时,所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州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时,所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州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州卫生健康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州卫生健康委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州人民政府或州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2  专家组

州、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依托专家库组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救援队伍

州、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成立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同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承担医学救援任务。

2.4  现场救援转运机构

现场救援转运机构包括各级120急救中心、急救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

2.5  医疗救治机构

医疗救治机构包括州内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突发事件中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2.6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7  采供血机构

州中心血站负责建立应急献血队伍,做好血液应急调配与运输,统一调配血液资源。

2.8  精神卫生机构

州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心理影响,最大限度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恐慌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降低突发事件的心理社会危害。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当发生某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启动相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在党委、政府或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州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若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根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

3.2  现场处置

3.2.1  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到现场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科学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各救援、救治等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协调。

3.2.2  现场抢救

接到应急指令后,有关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经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决策后通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救治机构同步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3.2.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状况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现场救援转运机构应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收的医疗救治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汇总;

(3)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转送至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的指定地点。

3.3  医疗救治

3.3.1  医疗救治准备

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业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抽调本院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医疗救治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伤病员。

3.3.2  医疗救治实施

医疗救治机构在接收到现场转运来的伤员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核对转运卡,了解伤病员的基本伤情;

(2)拟定治疗方案,全力救治伤员;

(3)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后无大疫。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现场救援转运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有关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救治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州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措施,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同时予以撤销。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州、县卫生健康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组建州、县两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加强管理、保持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4.2  急救机构

强化全州120急救中心、急救站建设,完善州、县、乡三级急救网络体系。州急救中心负责全州社会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统一调度指挥;设立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分析、处理和贮存社会医疗急救信息。

4.3  物资储备

州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建议。州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充足。医药储备物资动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后及时补充。

州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州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号召部队官兵、高等院校学生、机关干部开展无偿献血。

4.4  交通与通信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联络畅通。

4.5  经费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发单位应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6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州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州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4.7  培训演练

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培训、实战演练和技能竞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组织参与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着力提升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水平。

4.8  公众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师资培训。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同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修订。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修订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恩施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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