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59538/2025-241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办函〔2025〕25号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6月2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声环境质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如下。
一、州生态环境局
1.对全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
2.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3.划分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并向社会公开。
4.负责《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划定和管控,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州发改委
1.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纳入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依法推进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内淘汰工艺、设备的退出。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对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对接、协调民航监管部门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对民用航空领域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三、州公安局
1.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住宅装修噪声、广场活动噪声等举报投诉,依法行使《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行政处罚权。
2.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州资源建设局
1.负责对组织编制、修改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
2.负责在确定建设布局时,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并监督实施。
3.负责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4.负责出具房建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指导县市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负责对恩施高新区六角亭街道托管区域工业项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对房建项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州住更局
1.负责出具市政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指导县市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2.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市政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4.督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设施正常运行。对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设施正常运行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查处以下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
(1)城区范围内商业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产生噪声污染的;
(2)城区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噪声污染的。
6.依法行使《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行政处罚权。
六、州交通运输局
1.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编制的交通运输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2.负责公路、水路、港口等建设运营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路噪声严重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4.负责责令不符合《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制定、实施噪声污染治理方案。
5.督促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加强对公路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设施正常运行。对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设施正常运行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七、州教育局
负责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会同公安、住更、生态环境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八、州文旅局
负责督促文化娱乐、体育等场所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防噪减噪。
九、州市场监管局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以及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州政数局
负责将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的受理统一纳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规范受理办理工作流程。
十一、州铁路办
1.组织开展铁路专项规划声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协调落实铁路沿线声环境保护措施。
2.负责责令不符合《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制定、实施噪声污染治理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4.负责对接、协调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5.负责对接、协调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十二、恩施海关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对进口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以及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恩施机场公司
1.负责落实民用航空器及恩施机场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2.负责对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十四、其他
其他未明确监管职责的噪声污染事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噪声排放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州级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3〕12号)同时废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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