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59538/2026-06803 | 主题分类 | 民航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办发〔2026〕2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1月1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国内航空航线开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恩施州国内航空航线开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国内航空航线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国内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有效竞争、注重绩效的原则,重点开拓维护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客源地(目的地)以及与我州政商务联系密切的航点城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级财政设立,州、县两级财政共担,专项用于恩施州国内航空市场开发的资金,资金规模由州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和民航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成立恩施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恩施机场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负责航空航线规划、航空市场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研究审定。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办公室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前向州政府提交次年航空航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次年航线规划、新开和调减航线计划、吞吐量目标及资金预算等。经州政府研究同意后,次年航空航线工作原则上按计划执行,超出工作计划内容需另报州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年度航线开发工作计划,实行年初预算、总量控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筹集。州、县两级财政根据航空市场开拓情况,按照“州级财政为主,县市适当分担”原则,以2.5亿元为基数,州级财政承担80%计2亿元,县市财政承担20%计0.5亿元。县市分担比例为恩施市40%、利川市28%、建始县10%、咸丰县10%、宣恩县6%、来凤县6%。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类:
(一)航线补贴资金。对出发点或经停点或目的点为恩施许家坪国际机场的航线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进行补贴,对包机企业补贴后,对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二)驻场奖励资金。对驻场恩施许家坪国际机场(过夜飞机)的航空运输企业进行奖励。
(三)机场奖励资金。对恩施机场公司实现旅客吞吐量增长和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效益进行奖励。
第九条 航线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航班往返里程进行计算。新开航线培育期为2年,培育期内的航线,原则上按不高于4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育期满的航线,原则上按不高于32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国内特殊航线和旅游、货运包机航线通过“一线一议”确定补贴标准。对培育期满、盈利能力较强的一般航线,原则上取消该航线补贴。
第十条 已开航线的加密航班和恢复航班的每班补贴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原航班每班的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的航空航线补贴主要采取定额补贴、保底补贴和包机补贴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为鼓励航空运输企业驻场恩施许家坪国际机场,每年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航空运输企业驻场运力奖励,驻场奖励补助方案经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恩施机场公司给予适当激励与扣减。与上年度相比,旅客吞吐量增长5%(含)至10%的奖励10万元,增长10%(含)至20%的奖励20万元,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单位旅客财政补贴额(年度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旅客吞吐量)减少10%(含)至20%的奖励5万元,减少20%(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年度航班准点率低于70%的航线,扣减奖励资金2万元。单位旅客财政补贴额(年度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旅客吞吐量)增长10%(含)至20%的扣减奖励资金5万元,增长20%(含)以上的扣减奖励资金10万元。
第十四条 新开航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研。新开航线原则上应有充足的前期调研论证。州文旅局、州商务局分别牵头对恩施州旅游客源地和重要商贸联络地开展市场调研,恩施机场公司对同类支线机场开通同航点的补贴价格进行调研,分别提出新航点开拓建议报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研究。
(二)提前对接。恩施机场公司根据拟新开航线计划,应提前发布信息,通过公开比选等方式明确备选航司,至少提前比较2家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的补贴报价等相关情况。
(三)航线谈判。由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谈判专班,就航线结构、执飞班期、航班时刻、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合作期限等方面与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谈判,形成新开航线初步方案。
(四)集体研究。根据年度国内航空航线工作计划和前期谈判结果,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商议决定航线开发计划,报州政府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临时加班短期航线,由恩施机场公司报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航线合作协议经州发改委及法律顾问审查后,由恩施机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签订。航线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开展航线评估。恩施机场公司每月末向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提交书面航线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航班准点率、航线客座率、航班执行率、旅客投诉率、资金补贴价格情况和航司(包机商)配合度等指标。对一个航季内,出现客座率低于70%、恩施州运营的国内航线投诉率排名前3、航班准点率低于70%三种情形之一的航线,可通过协商方式提前终止协议或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对年度航班准点率低于70%的航线,州财政局扣减相应航班20%的补贴资金。评估报告作为续签谈判和合作开发新航线的重要参考依据。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恩施州实际,动态调整上述考核指标阈值。
第十八条 航线补贴资金、驻场奖励资金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向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提出申请,恩施机场公司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以正式公文依次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州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
资金结算须提供下列资料: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恩施机场公司或第三方出具的飞行架次证明、驻场情况证明、相关协议复印件、会议纪要及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机场奖励资金由恩施机场公司提出申请,经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审核后,由州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恩施机场公司。申请资料包括恩施机场公司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年度旅客吞吐量、航班准点率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生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班准点率,是指航班实际出发/到达时间与售票时计划出发/到达时间的吻合程度,不考虑民航调时因素。其计算方式为:航班准点率=准点进/出港架次÷实际执行架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国内航空航线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恩施州航空航线开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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