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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 解决“三农”贷款难
加入时间:2010-04-19作者:州政协委员 秦 亢编辑:政协管理员来源:恩施日报

    “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党中央作出的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战略的成败。近几年来,在党的“三农”政策的指引下,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制约“三农”发展上新台阶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其中,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特别是农村融资难的矛盾十分突出。据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开展的问券调查结果,我州有50%的被调查农户反映贷款不能满足需要。
    一、主要原因
    形成 “三农”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农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受气候、市场等要素影响所形成的风险难以控制的原因,有贷款主体规模小、居住分散、放贷成本高的原因,有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充分竞争的原因,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借款人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
    国内银行目前最主要的信贷品种是不动产抵押贷款,普通农民所具有的不动产包括在不动产上创设的用益物权主要有:住宅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不能办理抵押。一旦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抵押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各金融机构对此类贷款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由于农民基本没有符合银行贷款抵押条件的不动产,因此而得不到银行贷款。虽然,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推行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这个信贷品种只能解决一家一户的农民维系简单再生产的种子、肥料对资金的需求,远远满足不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农村商品生产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兴办的各类农工商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普通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兴办的大多数农工商企业所拥有的最大的一项用益物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能将“死资产”变为“活现金”,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和使用效益,很大程度上解决“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仅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界定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法》立法目的之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能够将“死资产”变为“活资金”,是符合《物权法》法理原则的。第二,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反复强调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并要求“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第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符合恩施州实际的。我州经济结构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又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老少边穷地区,资金瓶颈对“三农”的发展制约比发达地区显得更为突出,广大农村和农民对扩大担保物范围,解决融资难的要求显得更为紧迫,更为强烈。
    三、对开展扩大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担保物范围工作的建议
    (一)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选择恩施市作为全州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试点 (因为恩施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综合改革实验区)先行一步。由市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担保物范围,明确抵押物登记确权、评估、交易等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分工,明确办理程序,明确风险防范措施,明确领导机构及职责。
    (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农民住宅价格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培训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人员。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农民住宅等要素交易市场。
    (四)建立县、乡两级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协调相关事宜。
    (五)制定对新的抵押担保贷款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的激励政策。
    (六)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开展对农民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制定奖励和惩戒措施,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和促进新的担保贷款品种的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