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
缴存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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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缴存额+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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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标准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应保持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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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缴存比例为5%-12%,同一单位需执行统一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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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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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存
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缴存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内,到中心所属营业部或办事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申请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4.《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由受理操作员进行资料扫描。

(二)办理要求

1.一个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公积金账户,只能执行一种缴存比例;2.办理缴存登记须由该单位指定公积金专管员办理。

(三)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在受理当日办理完结。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按月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专户内,并由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按月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过程。

一、办理要求

1.受理员须核实银行到账业务回单、同一单据不得办理重复入账;2.单位或个人应按月足额缴存,不得多缴、欠缴、少缴、漏缴。受理员应及时告知;3.汇缴实行逐月上账,由受理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若单位发生多交款时,多缴的金额作为暂存款冲抵次月缴款。

二、办理时限

自收到银行到账业务回单起当日内上账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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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欠缴;

(二)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真实且行为发生不超过一年;

(三)个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四)有稳定的收入、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购房套数或房贷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六)购、建、大修自住房时没有办理公积金提取;

(七)同意选择本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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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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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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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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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 购买期房
  • 购买现房
  • 购买二手房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购买期房

1、《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3、首付款不低于20%(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

4、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书;

5、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购买现房

1、《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3、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20%(第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4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

4、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书;

5、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购买二手房

1、《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房屋交易有效期一年内的契税发票;

3、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

4、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书;

5、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2、经县级以上土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3、经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造、翻建工程预算造价表;

5、抵押、质押相关资料:

(1)用房屋抵押的,提供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龄超过30年不准予抵押;

(2)用公积金质押的,提供出质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公积金岀质比率为1:1;

6、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书;

7、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证明;

8、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离异(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9、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贷款偿还

1、借款人毎月应在规定的还款日之前将月还款额足额存入个人还款银行账户(如:5月15日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于每月14日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在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3、贷款结清时,借款人到营业部柜面办理贷款注销,再到不动产登记延伸柜台抵押注销,领回已抵押的权利凭证《不动产权证》。

  • 购买自住 住房提取
  • 建造、大修 自住住房提取
  • 偿还购房贷款 本息提取
  • 租赁自住 住房提取
  • 老旧小区改造 加装电梯提取
  • 退休、离休等 非住房消费提取
  • 购买期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手现房、二手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未载明取得价格的,提供契税发票;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拆迁还建补差的提供拆迁还建补差协议。办理提取申请时提供的购房、拆迁还建补差相关资料的时限在1年以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金额或拆迁还建补差金额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取得价格。

  • 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危房鉴定报告 (C 级及以上); 集体土地上建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手续: 可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办理提取申请时提供的建修住房相关资料的时限在1年以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修住房实际支付的金额。

  • 提前偿还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年以上,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时,可申请用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资金一次性抵扣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偿还恩施州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提供购房或建房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近1年住房公积金还款明细,后续办理只需提供近 1年住房公积金还款明细。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月前 12 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总额

    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或建房合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近 1年商业银行还款明细,后续办理只需提供近 1年商业银行还款明细。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每年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月前12 个月的商业银行还款总额

  • 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自住的,缴存人提供夫妻双方无房佐证资料,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

  • 恩施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之日起1年内,可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职工及其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 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自办理账户封存之日起,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离职封存满半年未就业的,自账户封存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