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暂行)》(鄂体竞〔2014〕3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湖北省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湖北省体育局授予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宜昌市、孝感市、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湖北省体育局授权直属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一级运动员的审核单位,为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申报单位。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授予实行分级管理。湖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保留一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法规原文链接:http://tyj.hubei.gov.cn/fbjd/zcwj/gfwj/202201/t20220126_3981206.shtml
本行政区划内自愿申报授予等级称号的个人。
1、本行政区划内自愿申报授予等级称号的个人;
2、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3、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4、申请运动员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5、申请集体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6、申请运动员必须将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材料提交审核部门(一般为下属事业单位或者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7、必须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
问:湖北省体育局可以授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是什么?
答: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暂行)》(鄂体竞〔2014〕3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湖北省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湖北省体育局授予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宜昌市、孝感市、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湖北省体育局授权直属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一级运动员的审核单位,为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申报单位。
问:证件遗失怎么补办?
答: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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