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申请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情形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刑事申请范围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通知辩护、代理,刑事法律帮助
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4.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三)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
一、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属于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管辖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恩施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当年公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执行);
四、有基本的证据材料证明需要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 法律咨询;
2. 代拟法律文书;
3. 刑事辩护与代理;
4.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1.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当事人可以向事由发生地或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设在当地司法所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设在妇联、残联、人社、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社会团体的工作站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会具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一)拨打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二)拨打电话查询
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建设大厦北楼1层
电话:0718-8230457
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9号
电话:0718-8299948
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利川市腾龙大道1号
电话:0718-7290148
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人民路129号
电话:0718-6290148
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红土东路31号
电话:0718-3226544
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湖北省鹤峰县九峰大道191号
电话:0718-5267213
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育英路22号
电话:0718-6825148
来凤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100号
电话:0718-5836148
巴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号
电话:0718-4332148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出证机关印章。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另外,如果因申请人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需要由他人代为申请的,还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一、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可以向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终止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3.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务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什么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会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服务?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执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四、申请法律援助一定要本人亲自申请吗?
法律援助要本人亲自申请,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书面委托近亲属办理。
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也可以通过近亲属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