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一)已列入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在全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且活态传承较好。
(五)具有鲜明特色,有较大影响,能较好地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六)健康向上,与当代文明风尚相协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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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哪些?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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