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的鉴定: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噪音损害等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不是的。
通常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一般情形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约定鉴定时限,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如果没有约定鉴定时间,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根据损伤程度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类: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行为/法律能力、精神损伤及精神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及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痕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简称微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理化检验的原理、方法或专门知识,使用专门的分析仪器,对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中,物理性质包括物质的外观、重量、密度、力学性质、热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电磁学性质等;化学性质包括物质的可燃性、助燃性、稳定性、不稳定性、热稳定性、酸性、碱性、氧化性和还原性等;成分组成包括物质中所含有机物、无机物的种类和含量等。
微量物证鉴定包括化工产品类鉴定、金属和矿物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图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图像鉴定包括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
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全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相关事宜。
在我国的司法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最终裁判对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对方承担法律责任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预缴费用的一方。如果经过裁判对方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行业资质被取消后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成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具有医学或法医学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性质单位或医疗机构申请。市(地)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三级甲等级别医院资质;县(市)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资质。
欲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一、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可能被省或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执业类别执业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变更鉴定事项的;
(六)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可能被省或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或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违反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同时在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充实司法鉴定业务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或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可能被省或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二)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或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具有上述第“一”项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两年内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两次以上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恩施市:
恩施硒都鉴定中心
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湖北恩施学院北门
电话:0718-8421888
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地址:恩施市龙洞河路48号
电话:0718-8269995
利川市:
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
地址:利川市南环大道新中医院门诊二楼
电话:0718-7262111
巴东县:
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03号
电话:0718-4398909
鹤峰县:
鹤峰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城墙路18号
电话:0718-528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