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州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梳理表(第一批)

来源:恩施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5 17:1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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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类别

具体政策内容

政策来源

1

减税降费类

在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的基础上,免收全州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2023年6月27日,《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免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恩施州自然资函〔2023〕23号)

2

减税降费类

对小型工业(仓储)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型工业(仓储)项目参照湖北省住建厅明确的“低风险建设工程”确定,即“跨度小于12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或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多层厂房、仓库、公用辅助用房等工业建筑”。

2023年8月3日,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免征小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3

减税降费类

在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该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系统中企业动态信用等级为A+、A-级,且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系统中动态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且在恩施州境内单个项目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达到200万元后,新开工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存期满后,在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系统中该项目动态信用等级为A+、A-级的,该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3年4月17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州人社发〔2023〕4号)

4

减税降费类

对纳入恩施州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平台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予以减免缓替。

2023年4月17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州人社发〔2023〕4号)

5

减税降费类

对入园企业(入驻产业园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恩施州本级)按前三年全免、后两年减半的方式给予场租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免费使用产业园人力资源市场、培训教室、会议室、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2023年6月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3〕17号)

6

减税降费类

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7月15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办发〔2023〕6号)

7

减税降费类

取消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制度,有序解除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监管。

2022年4月29日,《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5号)

8

资金奖补类

对每2年评审的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候选企业或组织,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2023年12月2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3〕7号)

9

资金奖补类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补助3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或团体补助10万元;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质押产生的贷款利息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贴10万元;对购买与企业核心产品相关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实施的每件补助3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10

资金奖补类

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

资金奖补类

支持恩施高新区制造业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方向,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争取到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项目,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补足至10%。

12

资金奖补类

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照护服务机构落实运营补贴,对专门照护服务机构按实际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半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其他照护服务机构按实际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半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所需资金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2022年8月29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35号)

13

资金奖补类

州、县市将种业振兴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区域试验、种业创新平台创建、联合育种攻关、种业龙头企业培育和良种繁育等。

2021年9月24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30号)

14

资金奖补类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强县工程,对符合政府债券项目政策要求的强县工程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2023年12月25日,《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强县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发〔2023〕11号)

15

资金奖补类

对新获得湖北精品、全国质量标杆、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和新注册认定的州、县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单位,在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化、生物医药、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项目及政策上优先支持。

2023年11月9日,《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23〕10号)

16

资金支付类

继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与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其中,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

对于未实行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其中,对于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2023年7月19日,《恩施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23〕256号)

17

优化服务类

在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标业务延伸服务窗口,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恩施州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的商标注册、续展、转让移转、使用许可备案、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等24项商标业务事项延伸至各县市受理。

2023年4月11日,《州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商标业务服务的通知》

18

优化服务类

推行企业开办“10250”新模式(即10个事项,2个环节,0.5天办结,0成本),实现涉及开办企业的相关高频事项并联办理,全面依托“恩施州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实现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确保“水电气网”报装立户与企业开办“一事联办”并联办理见实效。

2022年8月31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恩施州推行企业开办“10250”标准实施方案》(恩施州市监发〔2022〕10号)

19

优化服务类

在恩施州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实现免费赠送企业法定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一套五枚印章,印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2021年5月12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企业开办免费赠送一套五枚印章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函〔2021〕10号)

20

优化服务类

根据“开办企业上门服务日”活动联络机制,为新开办的市场主体提供上门指导。

2022年6月16日,《州市场监管局 州税务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公安局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恩施州“开办企业上门服务日”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发〔2022〕6号)

21

优化服务类

实现企业变更、注销登记1天内办结,全面引导推广企业变更、注销全程电子化。

2021年7月5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通知》

22

优化服务类

全州范围内执行“四张清单”:《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50项;《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8项;《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2项;《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15项。

2022年12月15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张清单”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函〔2022〕65号)

23

优化服务类

在坚持质量与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四新经济”经营主体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力扶持全州“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发展壮大。1.推行“准营承诺”机制;2.继续推进“清减降放”;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4.支持企业集群登记;5.落实负面清单制度;6.支持多元化方式出资;7.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8.探索实行“包容期”监管;9.设置“审慎观察期”;10.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1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12.规范抽查检查事项;13.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14.强化企业信用修复管理;15.严守监管执法底线;16.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

2023年8月16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促进“四新经济”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4

优化服务类

向全州推广38个“一业一证”改革行业,优化行业准入业务流程,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38个行业分别为:便利店、超市、饭店、小餐饮、烘焙房/面包房/蛋糕店、咖啡店/茶馆/奶茶、酒吧、母婴用品店、健身房/健身馆(含游泳馆)、美容美发店、药店、宾馆/酒店/旅馆、书店、电影院、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网吧/网咖、农资经营店、宠物店/宠物医院、食堂、茶叶零售店、眼镜店、现制现售食品店、烟酒行、休闲农庄、足浴/汗蒸馆、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画廊/艺术品展览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药经营店、养老院、家政公司、医疗器械经营店、剧本杀、商贸公司、电子烟体验店。

2021年12月24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44号)

25

优化服务类

全州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和“恩施州统一受理平台”办理迁移业务,迁出机关受理后通过EMS,将纸质档案(如有)寄送至迁入机关,由迁入机关完成登记工作。

2023年8月15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州个体工商户跨县(市)迁移的通知》

26

优化服务类

适用于已经开展“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除外),优化市场准入,推行准营承诺制度。

2023年7月10日,《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州推进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7

优化服务类

拓宽登记注册业务申报范围,将全程电子化登记从电脑端延伸到手机端,申请人可在手机微信关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众号,通过“掌上政务”板块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还可根据个人时间安排到窗口领取纸质营业执照。

2020年5月27日,《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恩施州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函〔2020〕38号)

28

优化服务类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市场主体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应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产权属以及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2020年9月21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州市监发〔2020〕21号)

29

优化服务类

若干不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微型初创企业等,以同一地址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经营条件共享为基础,办理登记注册。

2022年8月15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30

优化服务类

在我州同级设立登记机关管理范围内,企业在其登记的法定住所之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实施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无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2021年7月8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行企业“一照多址”备案工作的通知》

31

优化服务类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企业歇业,即时办结。歇业期限届满前,市场主体可随时恢复经营。市场主体歇业期限届满时能够开展经营活动的,无需另行申请,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视为恢复营业。

2023年3月31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发〔2023〕7号)

32

优化服务类

提前介入权籍调查,在用地单位交付《交地确认书》时,当日同时核发《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五证同发”,优化全程服务,强化全程监管,做到“成交即发证、拿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

2021年11月24日,《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广宣恩县新增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五证同发审批改革服务经验的通知》(恩施州自然资发〔2021〕17号)

33

优化服务类

在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行不动产登记“票税分离”、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存量房转移登记+金融服务改革。

1.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根据功能定位和项目类型等特点,将整个园区划分为不同片区分别开展区域统一评价,评价成果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将评价成果放入“交接清单”、录入“联审平台”、导入“查询窗口”和纳入“招商地图”,企业免费使用查询,部门共享即用,大幅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工业“标准地”性质,成立存量地和新增地两个服务专班,全程包联服务,确保5日内和90日内分别公开出让,提高工业“标准地”出让的质量和效率。

2.不动产登记“票税分离”改革。全面清理历史税收申报、发票开具资料、原始购房档案等核心数据,打破“票税绑定”的传统管控模式,辅导企业以如实申报为基础,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着力解决因问题楼盘不能开具购房发票、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难题,保障购房人拿到证、早拿证。

3.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改革。在不动产登记环节推行“证缴分离”改革,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房地产项目,将购买方办证与销售方缴税相“分离”,并按规定对销售方应纳税费进行追缴。

4.存量房转移登记+金融服务改革。整合优化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相关联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存量房买卖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同时可一并提交纳税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实现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一站式办结。开发“带押过户”系统模块,不动产解押后再抵押可无缝对接,实现还清原贷款、解除原抵押、存量房过户、申请新贷款和设立新抵押5项业务集中“一站式”办理。

2022年12月19日,《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复制推广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举措专项行动的通知》

34

优化服务类

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022年8月30日,《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22〕246号)

35

优化服务类

进一步规范财政评审范围,评审限额从200万提高到400万元,简化资金来源审核、评审申请等流程,压缩评审时限,评审时间平均缩短两个工作日;精简3类纸质评审资料;制定合理付费标准,节约财政资金。

2021年12月2日,《恩施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通知》(恩施州财投评发〔2021〕680号)

36

优化服务类

在深度融合州市业务的前提下,全面升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形成“一号申请,一网办理,线上线下,同步办结”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架构,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2022年5月26日,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市民之家“一窗通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务发〔2022〕10号)

37

优化服务类

对恩施州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施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

2023年9月19日,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州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发改能源〔2023〕37号)

38

优化服务类

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危险废物转移等行政审批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推行“一网通办”“一事联办”,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做到线下“零跑腿”。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报告表经审批公示后1个工作日办结。

细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对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制造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行豁免措施;全面推广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畜牧业等涉及17大类44小类行业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成立州生态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生态环境领域的咨询服务;无偿向市场主体提供生态环境部门例行监测站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2020年6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系统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十条具体措施>的通知》(恩州环发〔2020〕6号)

39

优化服务类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

实行环评所涉事项同步办理,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并提出依法依规履行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意见。

优化环评审批方式,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技术评估。继续对17大类44小类行业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政策。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州级统筹制定辖区内重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应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需排污权交易的项目可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工作。

2022年6月22日,《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恩州环发〔2022〕6号)

40

优化服务类

对园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组建“首席投资咨询专家、首席服务员、首席代办员”的“三个首席”服务制度,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服务制度。

2023年6月2日,恩施高新区《关于印发〈高新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三个首席”服务制度方案〉的通知》

41

优化服务类

恩施州辖区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全面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免收工程质量保证金,推行以保函、保单、保险等方式执行。

2023年6月9日,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恩施州住建办〔2023〕15号)

42

优化服务类

推行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积极引导缴存企业注册单位网厅,扩大公积金网上办理规模,避免企业往返公积金中心与银行之间多次跑路。

2020年8月5日,《州税务局 州人社局 州医保局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州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恩施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税发〔2020〕16号)

43

优化服务类

进一步压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业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至1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即时审批,推进电子证照在线下窗口的应用,按照“实事求是,能免提交的尽量免提交,能核验佐证的尽量现场核验,能与系统内其他部门或系统外其他单位联系获取的尽量自行沟通索取”的原则落实“减材料”工作,建立业务“容缺受理”制度,做实做细手机公积金APP“全程掌上办”,加快推进单位网厅全覆盖和公积金缴存托收,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

2022年1月10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全面落实政务服务“清、减、降、放”进一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44

优化服务类

实现100%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全州通办”,高频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2022年1月10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进住房公积金“通办”工作的通知》

45

优化服务类

实现新开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事联办”。

2023年7月19日,州市监局、州公安局、州税务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公积金中心、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实际工单时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发〔2023〕11号)

46

优化服务类

自2023年6月5日起,进入全州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和变更全部在网上办理。

2023年5月29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推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在线签订和变更的通知》

47

优化服务类

在政府采购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将免收“两金”政策推广至国有企业。

2022年8月9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改革经验的通知》

48

优化服务类

恩施州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全覆盖。

2023年3月28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恩施州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细则〉的通知》(恩施州公资交发〔2023〕4号)

49

优化服务类

在“宜荆荆恩”城市群公共资源交易联合启用“招信码”。

2023年4月3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宜荆荆恩”城市群公共资源交易联合启用“招信码”的通知》

50

优化服务类

进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2022年7月8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公资交发〔2022〕4号)

51

优化服务类

进入全州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电子保函缴纳。

2020年10月28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应用电子保函服务的通知》(恩施州公资交发〔2020〕6号)

52

优化服务类

全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取消线下交易,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覆盖。

2020年6月24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53

扶持中小微企业类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律按调整后的最高上限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即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由10%提高至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6%(工程项目仍为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022年6月14日,《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恩施州财采发〔2022〕298号)

54

金融扶持类

加大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力度,到2025年力争县域贷款累计新增240亿元。持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普惠性涉农贷款信贷计划,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及农业保险保单、出口货单质押贷款,支持用权属清晰的农业设施、农机装备等依法合规进行抵押质押融资。

2023年12月25日,《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强县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发〔2023〕11号)

55

金融扶持类

进一步扩大“政采贷”产品类型,在原有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项目的基础上,将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政采贷”支持业务,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

2023年8月8日,《恩施州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恩施州财采发〔2023〕336号)

56

金融扶持类

加大政策性银行对种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种业企业各项税收、农作物制种以及畜禽种群保育保险政策。

2021年9月24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30号)

57

金融扶持类

发展茶叶保险、肉牛保险、蔬菜保险、中药材保险、中蜂保险所需保费,由县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6:4比例分担。

2022年1月6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八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1号)

58

金融扶持类

探索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流转经营权纳入贷款抵押范畴,鼓励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有效破解林农及林业企业缺乏抵押物难题,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林业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2023年2月27日,恩施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试行)〉〈恩施州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恩施州金发〔2023〕2号)

59

金融扶持类

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家庭60万元,单职工家庭50万元;加大“楚才卡”“硒谷英才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支持政策,“楚才卡”A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楚才卡”B卡人才和“硒谷英才”最高贷款额度100万;调整项目准入工程进度要求,取得预售许可后,随即受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准入审批;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资金拨付取消楼栋封顶的限制;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按揭贷款政策。

2022年4月29日,《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5号)

60

金融扶持类

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额度,租房最高额度2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对留恩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给予托底贷款额度40万;住房公积金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互认互贷;全面放开省外异地贷款;开展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支持老旧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2万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划方式;支持办理过贷款缩期业务的借款人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延长期限;优化提前部分还款方式;取消提前还款时间限制和贷款间隔期;优化二手房申请流程,支持二手房“带押过户”;扩大组合贷款范围至所有购房类型;优化期房按揭项目管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但资信条件不满足的项目,可先予以准入;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

2023年12月18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3〕4号)

61

就业创业类

毕业5年内首次在州直参保的民营企业、州属国有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连续3年每月分别给予4000元、1000元、500元生活补贴;在恩施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入住周转房、人才公寓、公租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周转期不超过3年;房源不足时,分别按每年12000元、9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22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6号)

62

就业创业类

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留恩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服务,引导到重点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500元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022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6号)

63

就业创业类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对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2022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6号)

64

就业创业类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满6个月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元/人的奖补。

2022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6号)

65

就业创业类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州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贷款。

2022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6号)

66

就业创业类

鼓励州内各类市场主体、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对认定为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入驻孵化器的创业实体,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用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022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6号)

67

就业创业类

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对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2022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6号)

68

就业创业类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023年4月11日,《州人社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经办规程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23〕2号)

69

就业创业类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恩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恩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恩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2023年4月11日,《州人社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经办规程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23〕2号)

70

就业创业类

对毕业年度(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恩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恩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实际单位缴纳费用给予小微企业,非个人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恩单位,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023年4月11日,《州人社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经办规程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23〕2号)

71

就业创业类

对从州外新引进的入园企业,以服务州内企业或劳动者为主营业务的,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5年内,向州本级贡献超过30万元的,第1至3年度按超过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至5年度按超过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入园企业办公区域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水电费补贴;对每月每平方米水电费实际消耗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对成功申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入园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产业园获得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授牌后,将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一次性全部奖励给运营机构。

支持规模以上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园,对招引的全国人力资源服务500 强企业、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人力资源科技企业,入驻产业园后,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023年6月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3〕17号)

72

就业创业类

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补贴。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2023年7月15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办发﹝2023﹞6号)

73

就业创业类

纳入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系统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缓期3个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3年4月17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州人社发〔2023〕4号)

74

就业创业类

对符合州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准入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由州政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申报的创业担保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并免收担保费。

2023年6月26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州本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工作实施方案》(恩施州人社函〔2023〕38号)

75

产业链供应链类

每个县市重点培育2—4家特色种业企业,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成果转化基地、试验示范基地,建成一批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畜禽核心育种场(站)。

2021年9月24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30号)

76

产业链供应链类

从2021年起,州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马铃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马铃薯产业基础设施、市场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物流体系建设和品牌打造。

2020年12月10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推进马铃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0〕26号)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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