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破除招标投标领域顽瘴痼疾,规范全州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巩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先行区建设成果,现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1.集体研究决策。招标项目发起、招标计划发布、招标文件审定、招标公告发布、确定定标办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终止招标、合同签订、终止实施等关键环节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招标项目按管理权限报发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项目。(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发改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2.强化招标标的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招标或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外,应在实施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3.规范招标文件编审。全面推行省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4.开展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核准后予以纠正。重点审查是否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5.规范评定标工作。招标人应选派或者委派业主评委参与评标,有条件的应组建业主评委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组建定标委员库,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具备实践经验的正式职工全部入库。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应当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6.组建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监督小组,明确1人为组长,负责在评标、定标前1小时从业主评委库、定标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业主评委、定标人员,并对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未组建业主评委库的,监督小组应监督业主评委的产生过程。(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7.加强合同管理。招标人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于15日内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信息。招标人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以及施工、劳务分包情况,严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管理,发现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等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等线索的,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二、严格交易现场管理
8.优化开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施开放式下载招标文件、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在线开标等全程线上操作,确保开标过程实时留痕、数据文件自动归档。(责任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9.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合理设定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签到时间前2小时,评标专家到场后实行封闭管理。(责任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10.推行“暗标盲评”+席位制分散评审改革。在房屋市政领域试点开展“暗标盲评”,隐藏投标人身份信息,统一投标文件格式,切割暗标内容并随机编号分发评标专家。建设多点分散评标席位管控系统,实现评审席位智能管控、随机分配,评标专家就地就近、分散评标。逐步将“暗标盲评”范围从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领域。(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11.提升辅助评标功能。对房屋市政施工招标进行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报价不平衡的自动扣分。进一步深化AI智能辅助评标,为评标专家提供评分点分析及建议得分,对投标文件进行相似度比对,对计价软件加密锁实行实名制管理,为辨别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责任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三、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12.严格履职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一项目一评价”和季度考核,并建立动态电子档案,重点关注客观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形。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避免出现“常委专家”。落实评标结果专家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13.动态清理出库。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处理评标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并将结果报州政数局。除年龄因素外被解聘的,应立即调整出库,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州政数局每半年对开除公职、刑事处罚、严重失信的评标专家进行集中清理。(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关键环节监管
14.严格交易见证管理。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交易见证工作规程,对开标评标活动全过程见证管理,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勾兑、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或投标文件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等围标串标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责任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15.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州政数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州招标投标工作开展;州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采取现场监督或者在线监督等方式,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每月在线随机抽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活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建立监管台账。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必查清单。(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16.强化标后履约监管。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发承包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问题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7.建立“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存在授意招标人直接发包、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干扰评标专家评审、招标人定标,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转包项目,干扰执法监督等情形的;投标企业、“标贩子”等企图以行贿手段谋求中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业主评委、定标委员等被“打招呼人”应第一时间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应报告未报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行政监督部门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将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并对项目招标文件、开评标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标后人员到岗履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单位: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18.加强围标串标大数据分析。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州、县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围标串标线索进行排查分析,对多次中标、放弃中标等情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19.实行“黑名单”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将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严重失信行为、违法分包,或被依法取消、暂停从业资格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明确“黑名单”信息查询渠道,影响期内限制参与我州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20.健全重大案件同步查办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衔接,全面追究有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纪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审计局、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州内现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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